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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任免除事项(以宣城市为例)
来源:本站 发布时间:2019-01-09 773 次浏览
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、费用和责任,保险人(保险公司)不负责赔偿:
(一)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;
(二)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;
(三)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
(四)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;
(五)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;
(六)从业人员的故意行为、犯罪行为,或自杀、自伤、醉酒、吸毒或受精神药品影响,造成自身人身伤亡。
下列损失、费用、责任,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:
(一)从业人员遭受的各项财产损失;
(二)从业人员支出的各项医疗费用。
保险人按照投保时投保人提供的从业人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。被保险人对名单范围以外的从业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,保险人不负责赔偿。
经保险人同意按约定人数投保的,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人数多于投保时人数,保险人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。
以上仅为宣城市安责险统保方案规定,与其他地市或有不同,具体以当地安责险保险方案为准。